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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柏成律师:138-2749-7856

原创文集

    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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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所: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路68号上步大厦23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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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诈骗犯罪二十四│特大国有资产诈骗案无罪辩护始末

    时间:2023-12-14

    2023年4月15日,正在家享受周末闲暇,突然接到了一位律师老友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老友有点急促:老唐,我临深市一个企业家朋友王总因涉嫌诈骗国有资产前两天刚被临莞市公安带走了,家属今天过来找了我。但我这些年主攻民商,少做刑案,而你刚好主攻刑事,又深研诈骗犯罪,所以,我朋友这个案件,还是拜托你来处理。

    我说,你大状吩咐,我不敢不从哈。

    当晚,我立即电话约了王总的妻子及王总之子王东第二日在临深市见面,先了解了解基本情况。

    4月16日,与王总家属准时碰头。

    王太,感觉有点崩溃,没聊几句就啜泣开了:唐律师,你一定要帮忙,你是我们家世交黎律师推荐的,我们大家又都是湖南老乡,我们一家绝对信任你。另外,我老公的案件,黎律师自己本来就是律师,但却还是推荐你来处理,所以,我们也绝对相信你的能力,你一定要帮帮我们。

    ……

    据家属告知,当事人王总,在临深市经营多家企业,并横跨几个行业,事业风生水起。2023年4月13日,王总因涉嫌诈骗国有资产被临莞市纪监及公安带走。至于具体情况,两位家属也不是特别了解。

    我说,既然你们了解的也不多,那我还是先去看守所会见吧,向王总了解一下详细情况再说。

    行,就这样敲定。

    1 会见王总

    4月17日,在拟会见提纲时,我向临莞市看守所预约了第二日的会见。

    4月18日,准时到达临莞市看守所。

    临莞市看守所,群山环抱,空气清新,环境还真不错。

    办好会见手续后,我步入了律师会见室,等候提人。

    没一会,管教就提人过来了。

    待王总坐下以后,按惯例,我先介绍了我自己,为融洽气氛,我并陪同他闲聊了一会。

    接下来,我就开始直入主题,询问王总公安为什么要抓他?

    王总首先向我介绍了案件背景:

    这次的案件是针对国有资产的系列诈骗案,涉案企业有二十来家,诈骗金额高达几十亿,据说已经抓了三四十人了。这次的案件由中纪委批示督办,省公安厅指定临莞公安管辖,临莞市则出动纪监委与公安刑警支队组成了联合办案组。

    我说,那他们是以什么方式诈骗国有资产的呢?

    王总说,多年前,央企ZGH在全国范围内收购了几十家企业,收购过程中,可能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某些高管之间刻意串通,弄虚作假,恣意抬价,然后瓜分所得。

    我说,那你的案件中,你具体实施了什么行为呢?

    王总说,他们抓我,主要是因为我为该央企在中山的子公司介绍收购了我朋友在临深市的一家企业。该央企在中山的这家子公司,本来一直就是我的客户。而我朋友的这家被收购公司,则是我的意向供应商,为我们公司提供过好几次样品试料。所以,双方我都认识。

    我说,那你介绍一下事情经过吧。

    王总说,大概是在2014年左右,央企ZGH中山子公司的业务负责人过来我们公司洽谈业务,闲聊时,这个负责人告诉我,他们公司要在广东收购一家做YY行业的、有实力的企业。

    后来有一天,我就问我朋友他的公司愿不愿意被收购?我朋友就说当然可以了。我就和我朋友开玩笑说,收购成功了你怎么感谢我?我朋友就说只要收购成功,我给你300~500万。几天后,我就和他签署了正式的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我只负责提供收购方的信息,其他事项我不参与,让他们自己去谈。因为大家都是圈内人,只要一提企业名称,互相都认识的。

    在告诉了我朋友收购方是央企ZGH中山的子公司后,我就一直没有参与其中了,收购过程中的协商、谈判等,都是他们双方之间在进行。

    大概在2014年的7~10月份左右,他们双方的收购成功了,但我朋友却不肯支付约定的居间费了。他说我在他们两家公司的收购协商洽谈中这也没参与、那也没参与,根本没做什么事,不值那么多钱。我说协议约定我只负责提供收购信息,其他事情与我无关。

    因为我朋友拒付居间费这件事,我大概在2015年4月份的时候,委托律师向临深市法院某法庭提起了居间合同纠纷诉讼。我提起诉讼之后,我朋友接着也提起了反诉。在法院针对本诉与反诉主持调解的时,我朋友也是一再主张我只提供了收购信息,其他都没参与,没做什么事,不值那么多钱。当然,后来经过调解,我还是同意让步了,我们和解结案。

    在听王总介绍完案情后,我就问了他一句,你真是只参与这么多?

    王总斩钉截铁给了我两个字:保证!

    哦,如此说来,参与度并不深了。

    也就是说,在央企ZGH中山子公司与王总朋友公司之间的收购行为开始之前,王总仅是将收购方的收购意向提供给了自己的朋友,而收购行为正式开始之后,王总并未参与,并没有实施过其它行为。

    那么,王总提供收购信息的行为会不会构成犯罪呢?

    我心里也开始了理论分析,如果王总介绍的该次收购确有诈骗犯罪行为发生,王总确定可以排除共同犯罪的教唆行为、组织行为、实行行为,唯一需要考察的,是他有没有为他人的诈骗犯罪提供过帮助行为,是否会构成帮助犯。

    客观的讲,王总提供收购信息的行为,确实还是对他人的犯罪起到了一定的牵线搭桥的帮助作用。

    感觉还是有点危险。

    因此,我有必要继续了解王总在提供收购信息时,是否明知收购方、被收购方是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是否有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鉴于此,我就继续询问了王总两个问题:

    第一,你事前有无参与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诈骗共谋?

    第二,你在提供收购信息时是否明知收购方与被收购方准备实施诈骗行为?

    有幸的是,王总全部给了我否定答案。

    那就好。

    但是,刑事律师都明白,当事人向律师陈述的内容,有时会和他向侦查人员供述的内容不一样。甚至在有些时候,当事人向侦查人员口头供述的内容,与侦查人员审讯笔录里记载的内容也会不一样。

    于是,在听王总介绍完案情以后,我就追问王总公安至今一共审讯过他多少次了?另外,每次审讯完毕后的讯问笔录在签字前是否核对清楚?

    王总说,在我进来会见他之前,侦查人员已经审讯过他四次了。前三次是在办案组的临时办案场所,第四次是在进来看完所之后。

    在进看守所之前的三份讯问笔录,他都核实清楚了,笔录内容也都是按照他所陈述的内容如实记载。但进了看守所之后,因为心情比较烦躁,又没有吃降血压的药,所以在第四次审讯时,他的头都一直是蒙的。加上公安又一直说他不老实、不配合、没供述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没办法,这次审讯他就都按照公安的要求进行回答了。

    我一听,马上警觉起来。

    我说王总,你如果想出去,就必须实事求是地向公安陈述案情,并拒绝接受任何形式的忽悠。另外,你从现在开始,给我做到以下几点:第一,每天按时服用降压药,保证身体健康;第二,每天按时休息,保持清醒头脑;第三,公安审讯时,你必须实事求是回答,绝不可虚假迎合;第四,公安审讯完毕后的讯问笔录,你必须给我逐字看清,必须理解透彻每一个字的意思。讯问笔录记载的内容如有不懂,你必须向公安询问清楚。如果笔录记载的内容与你所陈述的内容不符,你必须要求他们改正。他们如果不肯改,你就自己改。否则,你给我拒绝签名。

    我说你听明白没有?

    王总爽朗回答:没问题,唐律师。在你没来会见之前,我确实有点自暴自弃,今天你一来,我就感觉有了主心骨了。

    我继续强调:王总,我今天听了你的陈述,我感觉,这个案件,你可能是无罪的。但能够救你的,只有你自己,并不是我,我只是在法律上给你提供帮助。希望我们齐心协力,共同战斗,让你无恙!

    好,唐律师,你放心!

    王总释怀了。

    在会见快要结束我刚准备离开的时候,王总又叫住了我,他似乎有点犹豫,过后吞吞吐吐道:唐律师,另外还有件事,我不知道要不要跟你说?

    我说,按规定,律师会见是不能监听的,你如果担心,那你就小声说吧。

    王总说,我到案以后,公安一直说我态度不好,不配合,没有讲出什么有价值的东西,问我到底还想不想出去。我看他们这样说,我就跟他们讲了我另外一件事……

    听完王总的陈述,我感觉这个行为涉嫌了其它的罪名。于是,我就又围绕该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仔细询问了王总。

    了解完毕,我稍感舒心,因为理论上,王总缺乏成立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公安应该不至于给王总增加罪名吧。

    只是,理论归理论,但心里多少还是有点担心,要不,还是找公安侧面打听一下吧。

    2 打探案情

    会见结束,已经很晚了,本想给办案组打电话了解一下王总涉嫌的罪名及基本案情,但一看时间,快下班了,那就明天再打吧。

    第二天上班时间一到,我立即拨通了临莞市刑警支队办案人员的电话。

    接电话的应该是办案组的一名普通警员,他在听到我打听王总的罪名及案情时,吱唔了,不肯说。

    扯了几句,我也有点恼了。我说警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有权利向你们打听当事人所涉嫌的罪名及基本案情,你必须要告诉我。

    他说,律师,了解案情你自己可以去会见啊,向你的当事人啊。

    我说,我就是要问你,因为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你要不要让我把刑事诉讼法的法条念给你听?

    他说,那不用了。但是,这个案件涉及面比较广,参与的部门也不止我们公安,我做不了主。要不,你打电话问我们队长吧,我把队长的电话给你。

    行,既然这样,那我也不为难你。

    我立即打通了队长的电话。

    我问队长,王总涉嫌什么罪名?

    他说你都知道了。

    我说是不是拘留通知书上写的诈骗罪名?

    他说是的。

    我说还有没有其它罪名?

    他说没有。

    哦,那我放心了。

    我说你们认为我的当事人涉嫌诈骗,那他到底实施了什么诈骗行为?

    不吭声。

    我说队长,我的当事人到底实施了什么样的诈骗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你必须告诉我,你作为队长,不可能不懂法吧?

    队长微愠:律师,你不是已经会见了吗?还来问我?

    我说队长,不是我为难你,是因为我的当事人口述的跟你们掌握的有时会不一样,都是刑事法律人,你应该理解。

    纠缠了好一会,才告诉我王总参与了介绍收购。

    我追问:我的当事人还有没有实施其它行为?

    队长说,目前只掌握这个,但不排除随着侦查的深入,还会有新的发现。

    3 行为定性

    又经过几次会见,王总都给了我基本一致的回答。那么,根据现有事实判断,王总在本案中的行为是否会构成诈骗犯罪呢?

    我认为,即使王总提供收购信息的行为在客观上为他人的诈骗犯罪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作用,但其在本案中并非系明知他人是在实施诈骗犯罪而有意提供,其并不具备帮助他人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王总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

    至于王总主观上的并不明知:

    一方面,王总在提供收购信息前,并不明知相关人员将要诈骗国有资产。因为王总事前并未与收购方及被收购方的人员进行过任何诈骗犯罪的共谋,其不可能知道相关人员将要、准备、计划实施诈骗犯罪。

    另一方面,王总在提供收购信息时,也不可能明知相关人员将要、准备、计划或正在诈骗国有资产。实际上,王总也不可能明知,因为提供收购信息时,收购方及被收购方相关人员的诈骗犯意根本尚未产生。

    很显然的道理,收购过程中的诈骗犯罪嫌疑人,肯定需要王总先提供收购信息,然后双方再实际接触。只有接触以后,双方才有可能进行共谋,以及形成共同犯意。但在王总提供收购信息前,双方人员都尚未接触、尚未共谋,又如何能形成共同的诈骗犯意?诈骗犯意都尚未形成,王总又如何能够明知他人将要实施诈骗犯罪而有意提供收购信息呢?

    另外,王总在收购活动进行中也并不明知相关人员是在实施诈骗犯罪。王总在提供了收购信息以后就不再参与,因此,收购方与被收购方的人员在收购开始后洽谈了什么内容、协商了什么内容、共谋了什么内容,其均不知情。当然,收购正式开始后,王总实际就没有参与了,没有实施过任何行为,因此,不管其事中知道还是不知道,鉴于其并无实施客观行为,无行为,那就当然无犯罪喽。

    案情分析完毕后,我坚定信念,为王总做无罪辩护。

    4 调取证据

    在开始草拟《王总无罪律师辩护意见书》及《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的同时,我也开始组织无罪辩护律师意见的佐证证据。

    首先,我需要调取当年的《居间合同》,看看合同约定王总当年具体提供什么样的居间行为,是否确如王总所言,其仅提供收购信息,其它均不参与。

    其次,针对王总朋友认为王总仅提供了收购信息、其他什么都没参与、根本没做什么事、所以不值那么多钱的拒付居间费理由,我还需要调取当年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民事裁定书,以及当年审理居间合同纠纷的临深市某法庭的庭审笔录等。

    同时,我也要求当年拟订居间合同及代理居间合同纠纷诉讼的几位律师针对当年的情况出具《情况说明》。

    我认为,王总朋友拒付居间费的该些主张,可以对王总当年没有参与具体收购活动的事实起证明作用,对我的无罪辩护意见有佐证作用。

    经过家属的努力,以及当年参与居间事务处理的律师同行们的配合,以上证据迅速调取到位。

    居间合同确实约定王总仅需提供收购方的信息,其他事项无须参与。

    当然,约定无须参与不代表实际也没有参与。但其它证据中,的确记载有王总朋友关于王总仅提供了收购信息、并未实际参与收购活动的内容。而该些证据内容,当然可以证明王总确未参与具体的收购事项,该些证据内容,也印证了王总关于自己并未参与收购具体事项的辩解。

    好,这就好办了。

    5 无罪辩护

    在接下来的会见中,我将我拟好的无罪律师意见、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以及我搜集到的所有证据材料交给王总核实,并征求王总的意见。

    王总对我准备提交公安的辩护材料基本无异议,仅对事实部分进行了一下微调。

    材料核实完毕后,我又问王总,公安最近有无进来提审?

    王总回答没有。

    哦,如果没进来提审,是不是说明公安针对王总的取证工作已经基本完成了呢?或者说,是不是说明王总已经没有取证价值了呢?

    我认为,不进来提审,应该是好事。

    后续的沟通中,我感觉王总显然已被羁押得越来越着急了,一味地催我去公安机关为他申请取保候审。

    我不由嘀咕:你现在才到案十多天,离公安延长刑拘期为30天的届满期限还早着呢,在这个时候申请取保候审,公安大概率是不会同意的。

    但此时的王太,也是越来越焦燥,同样也在不停地问我什么时候可以去申请取保候审。

    我能怎么办?

    于是,2023年4月28日,我将《王总无罪律师辩护意见书》《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连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一起向临莞市刑警支队进行了提交。

    但我同时告诫及劝导家属:第一,你们的手机保持24小时开机,公安如果同意取保,根据司法现状,只会通知家属,不会通知辩护律师,因为他们在潜意识里总是把律师当对手。第二,不要抱太大希望,因为30天的刑拘期限才刚刚过去一半,公安应该不可能会马上放人。

    果不然,在5月4日上午,我就接到了办案民警打过来的电话,称他们领导经过讨论,不予变更强制措施。

    那就是不放人喽。

    我随即把该情况告诉了家属,但同时也安慰家属:公安现在不放人,不代表30天刑拘期限届满时也不放人。

    随后,我又去看守所向王总进行了告知,并进行了安慰。

    但当我再次询问王总公安这几天有无进来看守所审讯时,王总告诉我,他们前两天进来审讯了,拿着当年临深法庭审理居间合同纠纷的材料进来认我辨认。

    我说好啊,这是好事啊,这大概率是公安重视我们的辩护意见了。

    接下来的时间里,我又连忙向公安补充了部分证据材料及法律意见。

    现在,等吧……

    6 皆大欢喜

    5月11日下班后,王总人还没出来,我连夜驱车过去临莞市找酒店住下。我已做好最坏打算,5月12日是刑拘30天的最后一天,如果公安还不放人,我第二天就直接去检察院提交事先准备好的《不予批准逮捕律师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5月12日,一大早,我就来到了临莞市看守所门口,准备再次会见王总。

    但还没进入看守所大门,我的手机就响起来了,我一看,是王东打来的:唐律师,刚刚公安打电话给我了,叫我马上赶过去刑警支队,办理我爸的取保候审手续。

    耶!

    我说王东,咱们兵分两路,你去刑警支队办手续,我去看守所宣布喜讯。

    来到看守所,王总一进来就问:唐律师,今天是第30天了,有没有希望?

    我说,公安不同意放人,我准备今天去检察院提交辩护材料。

    王总,顿时泄了气。

    过了几十秒,我看王总眼角又开始亮晶晶了,我连忙说:王总,我看你呀,是个闲不住的人,是个呆不住的人,要不,我今天干脆把你带出去算了。

    王总猛一抬头:真的假的?

    我说,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我刚刚是逗你玩的,今天真把你带出去,王东已经去刑警支队办取保手续去了。

    王总连忙抬起另外一只可以自由活动的手,举到眉心:谢谢,谢谢,谢谢唐律师。

    皆大欢喜……

    又过了两个多月的7月27日晚上,我再次接到了王总的电话,王总说,临莞公安那边通知他明天过去一下刑警支队,问我是不是又有什么变数。

    我说你不用怕,是福不是祸,是祸也躲不过,明天你大胆过去,不过你今晚再熟悉一下我的辩护思路。

    王总说,好的,好的。

    7月28日,我一整天不停地瞄手机,等待王总的电话。

    下午时分,王总的电话总算进来了:唐律师,公安解除我的取保候审措施了。

    我说,那好啊,恭喜你,王总,现在可是天高任鸟飞、海阔凭鱼跃了。


    作者:唐柏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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